矿权费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家紧缺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3-22 10:32:51   阅读次数: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家紧缺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

    2000.09.21

    生效日期:

    2000.09.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国土资厅发〔2000〕76号

    效力层级:

    部委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精神,现将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及其他可减免的适用范围通知如下:

    一、勘查富铁矿TFe〉50%、铜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钾盐、铂族金属六个矿种(类),以及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共九种(类)矿产资源,可申请探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二、开采菱镁矿、钾盐、铜矿的,可申请减免采矿权使用费;

    三、在我国西部严重缺水地区为解决人畜饮用水而进行的地下水源地的勘查工作,可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

    四、凡开采低渗透、稠油和进行三次采油的,以及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可参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申请减免;

    五、矿区范围大于100平方公里的煤矿企业和矿区范围大于30平方公里的金属矿山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采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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