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业协会章程

     


    云 南 省 矿 业 协 会 章 程



    2024年11月1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矿业协会是由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冶、加工相关的企业自愿结成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名称:Yunnan Mining Association,缩写:Y·M·A 。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自主、自立、自强”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倡导“团结、协作、求实、创新”的会风调查研究矿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提出有关政策意见或建议;以国家矿业方针政策与实施矿业管理的中心工作为重点,参与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护资源和环境工作,充分发挥矿协在矿业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行业自律;为发展矿业服务,为矿业企业服务,为各级政府决策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依规开展行业调查、技术咨询及服务、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展览展销活动;参与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  

    (二)依法依规开展涉矿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及研讨;

    (三)推动矿业行业科技创新,促进高新科技成果应用、转化;

    (四)全面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帮助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五)积极开展技术咨询、评估论证、学习培训、考察交流;

    (六)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企业诉求,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交流平台;

    (七)建立矿业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自律条例(或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健康的秩序;

    (八)依法依规办好《云南矿业》杂志及网站;

    (九)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十)积极承办政府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许可证等;

    (三)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六)违法、违规、失信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2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1/5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须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七)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同意报上级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十年。

    临时会员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3-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第四十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合法合规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4年927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