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实行核增产能置换承诺加快释放优质产能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8-4 15:54:55   阅读次数:

     

    发改办运行〔2021〕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扎实做好迎峰度夏度冬煤炭保供工作,推动优质先进产能加快释放,保证煤炭稳定供应,现就实行核增产能置换承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鼓励符合条件的煤矿核增生产能力。2022年3月31日前提出核增申请的煤矿,不需要提前落实产能置换指标,可采用承诺的方式进行产能置换,取得产能核增批复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产能置换方案,并按程序上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承诺函应由有关企业所在集团公司出具,中央企业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备案;地方企业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备案。申请产能核增的程序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应急〔2021〕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逾期未兑现承诺的,列入煤炭行业失信名单,撤销其产能核增批复,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核增产能申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产能置换承诺函(参考样式).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1年7月22日



    附件下载地址

所有文章仅限阅读,禁止转载或复制!

上一篇:关于延期《全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政策解读培训班(第二期)》的通知


下一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