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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3-10-10 14:50:52   阅读次数:

     

    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查明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以及压覆区域范围、压覆资源储量,是办理压覆审批的前提。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中规定,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对建设项目必要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价。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申请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工作,取得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其中,压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的,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评审备案;压覆其他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

      近年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断优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中规定,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已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务院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定区域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统一调查评估和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工作,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有的省区建立了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白名单制度,特定区域区内压覆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调查评估、统一审批登记制度。

      

    供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

    来源:中国矿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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