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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矿山生产规模还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吗?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12-7 14:56:28   阅读次数:

     

    矿山生产规模,是矿山企业正常生产时期单位时间内能够采出的矿石量,是衡量矿山开发活动的一项重要指标。一般来说,生产规模越大,产值越高,企业能够获得的利润也越高。因此,对于矿业企业来说,尤其是矿产品价格高涨的时候,都是希望开采量越多越好。日前,自然资源部公布了最新的《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笔者注意到,此前对于超规模开采行政处罚的依据《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并未出现在该项清单中。而早在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就发文取消了生产规模变更审批。

      那么问题来了,矿山企业是不是可以随意扩大矿山生产规模了?如果不是随意扩大,那么需要履行哪些审批程序?不履行审批程序自行扩大生产规模的后果又是什么?今天树人律师就结合矿产资源监管的相关规定,来详细说明一下扩大矿山生产规模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生产规模不可随意扩大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自然资源,矿山开采规模受到诸多条件限制。国家通过行政许可方式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活动。2017年12月29日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并没有明确取消矿山生产规模变更的审批,仅仅是取消了《采矿生产许可证》中证载生产规模变更登记事项。换言之,《采矿生产许可证》颁证时证载生产规模,在采矿证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变更,就不需要单独就此事项履行变更换证程序了。但这并不意味着采矿权人可以任意的变更开采规模。变更生产规模仍需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扩大矿山生产规模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扩大生产规模应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

      采矿权人在开采活动进行前,是必须报批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国家通过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就是对采矿权人技术、资金状况的验收,就是有效控制开采活动,以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而矿山建设的规模是国家审查开发利用方案的一项重要环节。因此,扩大矿山生产规模,应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二)扩大生产规模需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开采矿产资源会改变和影响矿区周围的生态环境,现阶段我国非常重视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坚持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而矿业环保中很重要的就是土地复垦制度。对此国家有明确法律规定,要求采矿权人如扩大开采规模,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如果采矿权人未进行相关审批,管理机关将责令矿业企业限期改正,并将其列入采矿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三)扩大生产规模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矿山的开采将导致环境的污染,那么矿山企业必须预先对开采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报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并且国家规定,矿山建设项目的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的,矿业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如果矿山企业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就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活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甚至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案例:

      2021年4月1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对永德县某公司作出(永环罚字(202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该公司的某石膏矿建设项目采矿点2020年开采共计4万多吨石膏。开采规模已经超过2014年9月原永德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3万t/a生产规模,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因此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对于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罚款叁万陆仟元整。

      (四)扩大生产规模需重新报批安全设施设计

      为了避免发生矿山事故,保障矿山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证矿山生产的顺利进行,矿山企业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且该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此外,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开采活动。因此,矿山企业如需扩大生产规模,应将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如果采矿权人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管理部门将责令矿业企业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案例:

      2021年8月,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石灰石矿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没有编写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就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元的罚款。

      三、扩大矿山生产规模导致资源开采量超出有偿处置的需要补缴出让收益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将原来国家有条件的征收矿业权价款,调整为基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面向全部矿业权人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因此,采矿权人应向国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这是国家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扩大矿山生产规模将产生额外的开采矿石量,这是对国家财产权益的进一步使用,应当向国家补缴该部分收益。

      如果矿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却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会由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因此,采矿权人扩大生产规模导致开采的资源量超出了已经有偿处置的矿产资源,需要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逾期缴纳的,将面临罚款处罚。

      相关案例:

      2021年5月26日,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公示了关于某公司超规模开采量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书摘要。该分局拟对某公司超规模开采量进行补征采矿权出让收益金,故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超采量进行出让收益评估。

      四、结语

      综上,采矿权人如变更生产规模,虽不再需要单独就采矿证登记的生产规模事项向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仍需要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安全设施设计等文件报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且如实向矿政管理部门申报实际开采数量,对超规模开采资源量如果之前未缴纳出让收益的,还需补缴相应出让收益。由此,建议广大矿业权人如需扩大开采规模,应履行本文列示的申报审批程序,避免错误理解国家政策而招致不必要的处罚。

      作者简介:

    陈怡媛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17年入职北京树成律师事务所,先后为深圳九有股份公司、金茂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矿业集团等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来源:中国矿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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