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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1-15 15:46:24   阅读次数: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关于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矿安〔2021〕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

      2021年1月10日,山东烟台栖霞市五彩龙公司在建的笏山金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2人被困井下,目前抢险救援工作仍在紧张进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全面落实1月13日召开的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压实煤矿安全责任,细化安全防范措施,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增强防控煤矿安全风险的紧迫感。针对近期事故暴露问题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特点,结合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等工作,全面深入研判本地区和每一处煤矿“全系统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建立健全“一地一册”“一矿一册”安全风险台账,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采取措施有效处置管控安全风险,把不安全的生产能力“减下来”、把不安全的生产速度“慢下来”、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停下来”、把依法应当关闭的煤矿“关下来”、把风险隐患“防起来”,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紧盯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和大班次、大采深等高风险煤矿,逐矿开展风险评估,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大班次问题的煤矿企业,要严格督促制定限员减人措施,对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限员规定20%以上的,要按照重大事故隐患严肃处理;对灾害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企业,该限产的限产、该停产的停产、该退出的退出,牢牢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安全底线。

      二、压紧压实安全监管监察责任。深刻汲取湖南耒阳源江山“11•29”、重庆永川吊水洞“12•4”等关停煤矿事故教训,层层压实安全责任,确保监管监察覆盖各类煤矿企业,严防出现监管盲区和漏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每一处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主体,严格落实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及时将每一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等信息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布,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高风险煤矿要由省级监管部门派员驻矿包干盯守。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加大对辖区内各类煤矿的监察执法力度,对关停煤矿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突击检查或安全巡查;及时将地方监管部门驻矿盯守信息录入煤矿企业基础数据管理平台。认真督促煤矿上级公司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按照“一矿一组”要求派出工作组进驻所属煤矿,蹲点指导解决突出问题,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三、严格规范火工品安全管理。近年来,矿山企业发生多起因火工品管理不到位引发的重大事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把煤矿火工品管理使用等情况作为安全检查重点内容,督促煤矿健全火工品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现场管理,规范火工品贮存、运送、分发和爆破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超量存放、私存乱放、违规运送火工品以及违规使用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等行为,严禁同时同地装卸炸药和雷管。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和放炮员持证上岗规定,严防违规爆破作业。督促严格执行出井检身制度、雷管拣选制度,及时缴回关闭煤矿、长期停工停产煤矿剩余爆炸物品,防止火工品流向社会。

      四、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当前正值冬春季用煤高峰,加之经济复苏、极寒天气等叠加因素影响,煤炭需求旺盛、价格大幅上升,煤矿企业受利益驱动,超能力超强度违法违规生产风险增加。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用好用足《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正常生产煤矿通过增加头面、增加作业人员、增加劳动时间等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新建、技改等建设煤矿不按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小煤矿隐瞒作业地点、以掘代采、违法承包转包,资源枯竭煤矿超层超深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停产停工煤矿明停暗开、日停夜开以及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停工停产的煤矿,相关部门不得以保供名义违规允许复工复产,一哄而上;严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以保供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对拒不执行停产指令、同类型问题重复出现等“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煤矿企业,一律依法依规给予上限处罚,同时采取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停产整顿、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等措施。用好查封、扣押、停供电、停供民爆物品、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行政强制措施,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重大灾害防治措施落实。牢固树立“治大灾害、防大事故”的理念,狠抓重大灾害治理不放松。一要强化瓦斯超限管理,督促煤矿建立健全瓦斯“零超限”和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二要强化冲击地压防治,督促冲击地压煤矿建立“零冲击”目标管理制度,加强冲击危险区监测预警和现场管理,判定具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对高应力区要及时采取卸压措施,采取综合防冲措施仍不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三要强化火灾风险管控,督促煤矿严格落实井下带式输送机、电缆、电器等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严格执行井下和井口动火作业、消防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发现煤层有自燃征兆时必须及时处置。四要强化煤矿重大水害治理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重点地区矿井老空水探查工程,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督促受底板岩溶水威胁的矿井开展底板超前注浆加固工程,装备微震加电法监测系统;督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六、着力提升监管监察执法效能。严格履行监管监察职责,围绕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树立“零死亡”执法理念、健全执法工作机制、创新执法方法手段,确保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不减、执法成效不降。一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执法工作重点,确保每一次执法检查“去在关键时、查到关键点、追到关键人”;严格执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推动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要追根溯源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尤其对履职不到位的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必须严肃追责,倒逼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二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将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情况,特别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认真、管理滑坡、事故多发、投入不足的,及时向纪委监委报告,并通报组织部、国资委;对自身解决不了的煤矿安全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三要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严厉打击各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要在抓督促落实、跟踪问效上下功夫,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推动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职,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着力解决风险分析研判不精准、现场检查不深不透、处理处罚不严格不规范、隐患整改督促跟踪不到位以及执法检查不敢动真碰硬、执法检查“宽松软”等问题;对作风不实、工作不严以及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切实提高执行能力、落实能力、兜底能力。

      七、强化值班值守和应急准备。要认真做好应急值班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制度,重大险情和救援处置行动要亲自协调、靠前指挥。要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应急预案,配齐救援装备及物资,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每一名职工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措施和避灾路线;赋予调度员、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等重大险情紧急撤人权力。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控系统的动态监控及分级响应;强化应急处置和救援,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要及时按规定上报,严防迟报瞒报贻误救援时机。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1月14日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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