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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1-14 14:42:35   阅读次数: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就《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称,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煤矿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了这份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称,《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适用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认定的情形和行为。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从事生产、建设的;未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建设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煤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瞒报、谎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不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承担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称,举报人举报的行为应当是煤矿企业未上报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人不在奖励之列。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设立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者以书信等方式举报,举报等级的高低按照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含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精准程度、举报时间的早晚来确定,除此之外还对举报人发放奖励的措施作出了详细说明。

    公众可以登录(http://www.chinacoal-safety.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反馈意见可于2月8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作者:马晓敏

    来源: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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