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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基 探求情理法最佳契合点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9-6-10 15:56:28   阅读次数:

     

    若以案件为起点,人情、天理和国法三者分处在同一个三维坐标系上,不仅三者都有各自所追求价值、发挥作用的坐标轴,而且国法需要体现维护人情、天理的导向,人情、天理亦也要借助国法实现自己的功能,三者之间相互关联、耦合互动。  

    人情、天理和国法,从来都被作为是非曲直的判断尺度和标准,特别是对于司法裁判,往往因为事关生杀予夺、社会稳定乃至国家安全,更应当追求裁判过程、结果要合乎国法、顺应人情、依循天理。  

    人情、天理和国法本乎一体——人情,即法文化语境下的人情,通俗的说就是普遍存在的公序良俗,反映了民情、民意,并始终伴随着道德、风俗、习惯、传统、文化的存在而存在。天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正义,其实质就是民心,可以理解为人们都认可的良知。国法,乃是国家机关通过既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则体系,是民情民意的法规化反映,公平正义的法律也始终闪耀着人性、善良的光辉。正如学者安东所言:“人情、天理和国法在德化、法治的不同层面,共同发挥着既表现为不同的概念和涵义,又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一个国度里,三者相互融合,相互包容,相辅相成,发挥着各自的功用,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与和谐。天理国法人情都强调人的社会责任,都要求按规则行事。”  

    若以案件为起点,人情、天理和国法三者分处在同一个三维坐标系上,不仅三者都有各自所追求价值、发挥作用的坐标轴,而且国法需要体现维护人情、天理的导向,人情、天理亦也要借助国法实现自己的功能,三者之间相互关联、耦合互动。对于一个好的司法裁判而言,不仅是人情、天理和国法三者之间的相洽无碍,而且实现了在各自坐标轴上价值、作用的最大化,更是由此共同构建起了一个由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组成的,相辅相成、有机融合的裁判成果。

    当然我们也必须要承认,司法工作者面临人情、天理和国法之间的不协调问题也不少见,让我们在具体案件中很难一下子就找到彼此之间的最佳平衡点,甚至说是处于一种“窘境”:比如说,法律的相对滞后性、稳定性,使得我们的法律常常滞后于时代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迅速发展和进步,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我们常常要立足在“今天”司法的现实,运用“昨天”制定的法律,作答“明天”才可能有明确答案的难题。再比如说,案件涉及群体的特殊性、局部性,使得从宏观上看法律是民心民意的集中反映,是群体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但从微观上讲,在少数地方、个别案件中,若只考虑法律的普遍性而不重视案件的特殊性,就可能导致机械办案,造成看似符合法理但却不合情理,裁判结果难以得到群众的认可。还比如说,争议事实的复杂性和裁判的专业化、程序化要求,使得我们面对并非一清二楚的事实和证据,即使是谨慎的运用着法的逻辑、程序、规则去解剖每个证据、法律关系,也难免出现在多次过滤、判断、取舍之后导致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难免拿出的裁判结果与起初的民众期待相去甚远。  

    以法为基,探求最佳契合点。在司法裁判中实现情理法的融合,必然要遵循一定的路径。司法裁判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守护防线,意味着我们必须始终要守住国法的底线。司法工作者面对每一起案件,首先还是要在国法所处的坐标轴上,定位一个能实现法律效果最大化的坐标点,发挥国法的框架性、基础性作用,使裁判过程、结果中来自人情、天理方面的考量,都纳入依法办案的范畴内,不能脱离国法而另辟蹊径、剑走偏锋。  

    当我们作出的初步裁判结果与立法精神、民众期待不协调甚至相矛盾的时候,需要我们反复检视裁判过程,将目光不断往返于固定的法律条文和现实的社会生活之间,而不是生搬硬套法律、一意孤行下判,做到既查明案件事实,也关注边际事实,不断自问裁判结果是否体现公平正义?有无悖于常情常理?能否实现惩恶扬善?  

    如果某个环节连我们自己都觉得很纠结或者犯嘀咕,那么就很有可能是我们适用法律的问题,需要重新在坐标轴上通过调节人情、天理的平衡点,再斟酌适用国法的具体方式、程度等办法,反过来影响国法定位的坐标,从而寻求最好的裁判效果。以“天津大妈气枪案”为例,从法律上讲,当事人非法持有的气枪已经达到刑法上枪支的认定标准,依法追罪没有问题,但考虑到大妈毕竟只是用于挣钱谋生,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不大,那么在依法定罪的前提下,也要斟酌和平衡社会期待,做到法中留情、酌情从宽处理,因此二审法院将原来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实刑改为缓刑的判决,就被称为“多了人情味”。  

    要做法律的“艺术家”。德国法学家莱因斯坦曾把法律人比作“艺术家”,他说:“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这种法的艺术表现为什么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这个比喻很形象,对一名优秀的司法工作者而言,要在三位一体的坐标系中,不断探求情理法融合的最佳平衡点,成为晓情理、存天理、释法理的“艺术家”,至少需要四种素养:  

    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要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明确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自觉坚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提高政治水平,提升思维层次,始终确保坚定的政治方向和正确的裁判导向。  

    有扎实的法律素养。在裁判中不断探寻法律的生命,学习法的制度、规范和逻辑,领悟法的原则、理念和精神,通过对法学、哲学、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等知识、技能和经验的整合,在遇到案件时能比较正确地选择裁判方法,努力克服机械执法、情绪化司法等倾向,勇于在一次次自我否定中修正误差,不断增强明辨是非、去伪求真的判断力。  

    有真挚的为民情怀。法律从来没有,也从不应该脱离人的朴素情感而存在。司法为民的价值体现在具体裁判当中,就是要在司法目的上体现群众立场,在具体方法上体现为民感情,在评价效果上重视群众心声,只有人民群众能够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司法工作者不能以“官”自居、以“专业化”为壑,而要愿意、善于与群众打交道,特别对于那些重大复杂敏感案件,要研判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网上网下关切,用实实在在的亲民为民行为换取群众的顺心安心。  

    有高超的司法智慧。正确把握人情、天理、国法三者的关系,是一种社会经验,也是一种人性智慧。司法工作者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娴熟运用者,还要努力成为社会关系的高超修复者,不仅要学会用法律视角看问题,还要善于从社会视角多维度把握问题实质。司法智慧就在于明察,在于理解,在于知黑守白的裁判,也在于调适情理法的不协调,做到准确把握案件中的难点、焦点,包括媒体关注的焦点和舆情发酵的炸点,精准适用法律,灵活运用政策,最大程度化解矛盾、缓和对立,让当事人服气,使老百姓满意。

     

    作者:祁  亮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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