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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地发出首份环保领域从业禁止令,被告人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3-4-20 14:39:49   阅读次数: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污染环境案进行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同时禁止李某权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据悉,这是蓬江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环保领域从业禁止令。

    为节省费用,将千吨袋装工业污泥作为鱼塘筑基材料

    2020年1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以下简称蓬江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蓬江区荷塘镇顺成工业区附近的鱼虾养殖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此处虾塘使用了袋装泥和泥沙作为筑基材料,筑基材料污泥性质疑似为工业污泥。

     “当时,这些污泥分别用300多个尼龙袋装着,作为鱼塘塘基堆砌起来,用黑色防水胶膜覆盖,与周边鱼塘塘基很不一样,引起周边群众的注意并向我们举报。”蓬江分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

    经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此处污泥进行采样鉴定,结果显示,鱼塘基围上的300多个尼龙袋共装着1002.1吨污泥,均属于危险废物。

    后经调查发现,早在2006年,李某权与两名朋友在荷塘镇经营一家五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在处理五金时会产生废水及污泥。之前,废水由公司自行处理,污泥则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理,处理费用为1吨1800元至2300元不等。

    2014年,李某权在荷塘镇某村租用了一片鱼塘,经营鱼虾养殖。为了节省鱼塘基围建设及污泥处理费用,李某权将未经处理的污泥运到鱼塘,用来堆砌鱼塘塘基。于是,自2015年起,李某权多次将公司产生的污泥运至其租用的鱼塘存放作为筑基材料,并用黑色防水布遮盖。

    认罪认罚,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金额260余万元

    案发后,李某权如实供述、承认错误,为自己违法倾倒有毒物质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自愿认罪认罚,并写下保证书,承诺尽快修复,不会再犯。

    判决前,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及蓬江区相关部门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迅速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向当事人列举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并详细讲解损害依据、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政策法规等,与赔偿义务人开展沟通磋商,引导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督促当事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并指导当事人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公司对此处污泥进行转移处置。

    经磋商,当事人最终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支付固体废物处置费用、事务性费用、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等生态环境损害金额260余万元。

    近期,蓬江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权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李某权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在案发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权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处罚金。同时,宣告禁止李某权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承办这起案件的黄法官表示,在判处缓刑的同时向被告人发出从业禁止令,不仅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能有效防止被告人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与预防功能。

     

    作者:郑秀亮

    来源:中国环境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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