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举报奖励从严打击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3-3-27 15:06:49   阅读次数:

     

    云安办函〔2023〕2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工作要求,有效打击和整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案件线索,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切实扭转打击私挖盗采的被动局面,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规范举报奖励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实施群防群治,有效遏制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势头,严厉打击损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性质界定。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非法盗采盗运煤矿或者金属非金属矿等矿产资源,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奖励范围。举报的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1.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井(坑)和潜入已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硐)盗采矿产资源的;

    2.在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

    3.利用企业厂房和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非法小煤窑、暗堡等形式盗采矿产资源的;

    4.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种名义掩盖盗采矿产资源的;

    5.在长江流域、赤水河流域、九大高原湖泊及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油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线盗采矿产资源的;

    6.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的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属有关职能部门已掌握的违法线索或事实的;

    2.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在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3.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执法人员、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线索的;

    4.共同非法开采的违法人员自首、主动供述、揭发他人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或者提供相关线索的;

    5.举报区域性(无具体盗采点指向)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

    6.使用批量卫星遥感影像、信息进行举报的;

    7.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前要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三)奖励标准。对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个案件一次性奖励。对同一举报人分别向省、市、县有关部门举报同一事项的,由负责被举报事项的案件调查处理单位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奖励;多人分别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最先受理的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对举报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经查实认定的,纳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第一举报人5000元人民币,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第一举报人10000元人民币。

    (四)举报方式。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线索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靠群众、依法规范、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既要充分调动群众加大对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的积极性,又要依法依规开展奖励。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群众发现或知悉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线索,可拨打举报电话:0871-6574741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0871-68025608(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也可通过信件向属地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举报。举报可以实名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事实。虚假举报、恶意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扰乱行政机关工作秩序的,一经査实,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受理方式。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的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要积极主动及时受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线索的登记,详细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

    (六)线索处置。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应当依职责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初步核查,初步核查属实的要及时组织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他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要依职责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初步核查,初步核查属实的要及时组织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程序等实施处罚,确保案件调查清楚、处罚及时到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案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同时汇总案件材料,提出举报奖励建议,及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奖励。

    (七)奖励程序。奖励程序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云安办函〔2023 〕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在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符合奖励政策的,按照《通知》要求填写举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并报送省应急厅;市、县有关职能部门将举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报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应急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应急厅,由省应急厅统一通过银行账户兑现奖励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创造条件积极营造良好的举报氛围,为群众畅通举报渠道,定期研究部署,狠抓跟踪问效,保障资金落实渠道,有力有序推动举报奖励工作落实。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要严格监督管理举报奖励工作,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联系举报人应确定专人专谈,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对举报和奖励情况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外传。

    (三)强化宣传引导。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机制,注重运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大力宣传打击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举报奖励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保障举报人利益,切实提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举报工作积极性,努力培育依法惩处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的良好社会环境。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网

     

     



    附件下载地址

所有文章仅限阅读,禁止转载或复制!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


下一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